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现住(略)。
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于2005年冬相识,2006年初双方相恋并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何某怡,于2008年8月8日到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黄某轩。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未添置贵重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何某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何某怡、黄某轩由被告黄某直接抚养,原告何某自愿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至黄某轩成年日止(限每年的12月30日前将当年度的抚养费付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何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