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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现住(略)。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现住(略)。

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于2005年冬相识,2006年初双方相恋并同居生活,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何某怡,于2008年8月8日到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黄某轩。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未添置贵重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何某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何某怡、黄某轩由被告黄某直接抚养,原告何某自愿每月承担小孩抚养费500元至黄某轩成年日止(限每年的12月30日前将当年度的抚养费付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三、夫妻共同财产按现状各自占有,互不找补。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何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刘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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