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姜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2年02月13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自行和解,原告基于双方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审判员李修勇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谌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