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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周某、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周某,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女,1980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河南省逐平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道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周某、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道计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家庭困难,暂无能力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

经审查其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道计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建平

审判员欧共清

审判员蔡国元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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