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雷某。
被告白某
被告高某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某与被告白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雷某诉称,2009年4月24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48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并立有借据1支。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拒绝偿还。现请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白某、高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同意调解,同意偿还。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09年4月24日,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雷某借款48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并由被告白某出具借据1支。此后原告雷某多次索要本息未果,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白某、高某当庭偿还原告雷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000元。剩余利息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虎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靖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