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
被告邓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农民。
原告邓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自2000年6月起,被告远至美国经商,11年只回家两次,长期的万里分居,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生活负担、精神痛苦和肉体折磨,使原有的夫妻记忆已模糊,夫妻感情已破裂,特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邓某辩称,原、被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在美国做事也是为了原告及孩子在家能过上好生活,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同年12月8日在衡东县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结婚证已丢失,于2011年2月24日经衡东县民政局补发结婚证),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邓某,X年X月X日生一女孩邓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0年7月,被告远赴美国务工,从事装修行业,原告则带小孩在国内生活,2008年年底,被告回家探亲,并于2009年年初返回美国,2011年元月,被告再次回家探亲,并于2011年3月返回美国。2011年10月,原告以长期分居为由,向本院诉请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记录在卷,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被告于2000年7月为谋生计至美国务工,虽因身份问题(未拿到绿卡)而两地分居,但被告定时寄钱回家,履行了家庭义务,特别是被告拿到绿卡后于2008年年底和2011年元月两次回家探亲,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以夫妻分居为由诉请离婚,但并未满两年,不符合离婚之法定条件,故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能珍惜夫妻感情,顾全小孩利益,加强沟通与交流,夫妻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戴元东
审判员赵艺平
审判员陈琼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某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