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神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汽车驾驶员,现住(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7日2时许,被告人白某酒后驾驶陕x号小轿车行至神木镇X路中段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小车相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被告人白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为23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白某的供述,酒精测试、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受案登记表,驾驶证查询信息,当事人陈述,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为凭,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与其他车辆相撞,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白某归案后能认罪并主动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具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宋塬远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项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