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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叶某不服被告长沙市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麓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芙行初字第X号

原告叶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X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区长。

委托代理人成某,湖南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某,湖南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不服被告长沙市X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岳麓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具体行政行为,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移交本院审判。本院于2012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祁谷芸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黄家旺、人民陪审员王来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6月18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岳麓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6月14日,岳麓区政府对叶某作出(2011)岳征字第02逗ぁ吵猩朗丛饲袢扛莘魑照故ゲ渤冒鲋ň范ā裕乱蛳萍冻鳌照鍪ň范觯ň鞫照妒骋衬兴挠坏谖び吵猩朗丛伹n湾路X号X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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