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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7月8日作出的(2002)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xx长期在外打工,具体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韦某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高执字第X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晓林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武Ny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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