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刘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7月8日作出的(2002)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某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xx长期在外打工,具体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韦某蓉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高执字第X号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晓林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