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高陵县X组。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高xx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2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xx具体下落不明,家中亦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高执字第X号欠款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某林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