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某华某。
被告华某。
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某与被告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常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其基本事实为:2011年11月21日,原、被告双方因地界发生争执,致使原某受伤,随即原某被送往靖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皮挫伤,花费医疗费共计6669元,原某出院后向被告索要其医疗费等费用未果后涉诉本院。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生活费和误某护理费等共计6669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华某赔偿给原某华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某、交通费、护理费等一切费用共计6500元(于2011年1月10日前履行)。
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常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