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
被告聂某,男。
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聂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2011年6月6日,被告因装修房屋,在原告经营的美瓷建材门市分两次拿了装修材料,货款共计16070元,并交了400元押金。后退还了部分装修材料,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1800元。被告装修完工后,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均拒绝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8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聂某口头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调解,同意偿还。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11年6月6日,被告聂某因装修房屋,在原告张某经营的美瓷建材门市分两次赊购装修材料,总价值共计16070元,并交了400元押金。后被告聂某装修完工,退还了部分装修材料,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1800元,原告催要欠款未果,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聂某于2012年3月1日前偿还原告张某欠款11800元。
二、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薛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