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192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雄,湖南又一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195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女,196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陈某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3月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扶增荣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黄海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