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X街五段。
法定代表人裴xx,系该公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某董事长。
申请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xx公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公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武Ny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