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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某与xx公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X街五段。

法定代表人裴xx,系该公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泾河工业园泾渭十路。

法定代表人王xx,系该公某董事长。

申请人xx公某与被执行人xx公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公某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高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罗娟

执行员王其利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武Ny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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