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华县高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郝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郭某诉被告郝XX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晓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郝XX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等费用共计4000元整,调解生效后付清。
二、其它双方再无争执。
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马晓明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