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湘天桥蔬菜公司。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X区X村。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运城市X区X村,系被告李某之妻。
本院于2012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雷某与被告李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雷某诉称,2011年10月20日,被告李某及其妻子刘某以近期资金周某困难为由向原告雷某借款人民币
110000元整,约定使用一个月后一次性全部偿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还,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刘某向原告偿还所借人民币110000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某、刘某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20日,被告李某、刘某向原告雷某借款人民币110000元整,由被告李某、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雷某现金拾壹万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诉至法院。经原、被告双方确认属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某、刘某共同欠原告雷某人民币110000元。付款时间及办法:被告李某、刘某在2012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雷某人民币5000元;被告李某、刘某在2012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雷某人民币15000元;余款被告李某、刘某在2012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原告雷某人民币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如被告逾期两期未付款,则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款项。
二、原告雷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合计人民币2350元,由被告李某、刘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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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唐锋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