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湖南立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X号X栋X单元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X镇X村X组X号。
委托代理人李某、王某,均为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安化县,汉族,住址同梁某。
案由:劳动争议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上诉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法民一初字X号民事判决,向本某提起上诉,本某于2012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某。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贸易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梁某,以及案外人刘承书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某贸易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元作为梁某、刘承书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等各项费用,双方了结此次纠纷;
二、上述款项于本某解书签收之日支付5万元,余下的5万元于2013年1月20日前支付,如未按期支付,则由某贸易有限公司按未付款总额的20%加付违约金给梁某、刘承书;
三、梁某、刘承书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任何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等费用;
四、本某、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法院予以免交;
五、各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异议。
本某经审查认为,上述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某依法予以确认。
本某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小平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