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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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象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象州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以象检刑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蒙柳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象州县X村民委的东西屯抱村X村因“六光岭”岭地的权属纠纷经政府确权,象州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后,东屯抱村人覃xx(已判刑)、覃xx、覃xx和西屯抱村人覃xx(已判刑)四人在“六光岭”权属范围内的岭地承包挖坎种树多次被古琶村村民干扰、阻挠。为了防止古琶村民再来干扰阻挠,覃xx事先准备好大砍刀等凶器,并邀请一些外村人做“打手”来维护局面。2009的4月9日,覃xx、覃xx等人再次组织屯抱村X村民到“六光岭”挖坎种树,并由覃xx喊来的被告人覃某及黄xx(已判刑)等十几名外村人持大砍刀等凶器到“六光岭”挖坎现场维护群众打坎。14时许,古琶村的群众到“六光岭”阻止屯抱村X村的唐xx上前干涉时,覃xx喊“你莫过来哦!你过来等下你就晓得错!”唐xx未听劝阻继续持械上前,与黄xx互殴被黄砍了几刀,后被告人覃某与覃xx等人也一拥而上对唐xx乱砍。唐xx被砍伤后,古琶村村民即与黄xx、覃某、覃xx等人以及屯抱村村民捡石头对砸。后被赶来的公安民警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制止。在相互械斗中,造成古琶村的唐xx死亡,2人受轻伤;东屯抱村有1人受重伤,3人受轻伤。案发后,覃xx、覃xx、覃xx、覃xx各赔偿2500元,共10000元给唐xx亲属,此款已经唐xx亲属领取。在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黄xx、覃xx、覃xx故意伤害一案期间,覃xx、覃xx的亲属及覃xx、覃xx各将赔偿款10000元,共计40000元交到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或补偿唐xx亲属的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唐xx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2年5月11日,被告人覃某的朋友自愿代其补偿6000元给唐xx亲属。同年5月14日,唐xx亲属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当日本院裁定准予唐xx亲属撤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覃xx、周xx、莫xx、韦xx、陆xx、覃xx、朗xx、唐xx、唐xx、贾xx、黄xx、唐xx、张xx、唐xx的证言,有户籍证明、象州县人民政府象政发〔2007〕X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象州县人民法院(2009)象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证明及照片,有林地承包合同书,有收条、领条,有象州县法制办、调处办证明,有辨认笔录及照片,有象州县X镇政府调解记录,有抓获经过,有(2010)来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0)桂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2)象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收条,有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东屯抱村人受伤疾病证明书、法医鉴定书及照片、古琶村人受伤法医鉴定书及照片、疾病证明书,有同案人黄xx、覃xx、覃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覃某虽参与械斗且也得砍了被害人唐xx左肩一刀,但其不是致被害人唐xx死亡的主要凶手,其起次要作用,是本案的从犯,依法应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方多次到他人权属岭地内阻挠挖坑种树,对引发本案有重大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案发后,其朋友自愿代其补偿被害人唐xx亲属的经济损失,视为被告人覃某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某、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覃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谭远献

审判员廖彦明

人民陪审员谭现群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韦金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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