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曾用名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X乡市X组。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X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X乡市望春门办事处夏梓桥X号。(系刘某之继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X乡市望春门办事处夏梓桥X号。(系刘某之子)
两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X乡市望春门办事处夏梓桥X号。(系郑某、刘某之母)
上诉人刘某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卫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肖锋、代理审判员唐逊参加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刘某担任记录,于2012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胡某君,被上诉人郑某、刘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郑某、刘某一致同意全部按湘乡市人民法院(2012)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履行;
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上诉人刘某自愿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卫平
审判员肖锋
代理审判员唐逊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