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1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魏松文,湖南省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XX

原告李XX与被告罗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善海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海丰、人民陪审员魏仁旺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张X华介绍,于2009年11月9日登记结某。结某后,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节外生枝,制造夫妻矛盾,致使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后于2009年农历12月离家出走未归,且在2011年1月24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当时被告的起诉没有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和因被告借婚索取财物不肯返回等因素,故法院判决不离。判不离后,被告还是一直未归,分居至今,已有两年之多,再无和好的希望,所以原告被迫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

被告辨称:原告起诉的基本属实,现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张X华介绍,于2009年11月9日见面后就在隆回县民政局办理了结某登记手续。原告李XX系再婚。婚后,原、被告没有生育小孩。2010年正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被告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法庭以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未满两年,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没有和好,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置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产生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被告也没有置办嫁妆。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结某、庭审笔录和民事判决书、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在卷足以认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XX与被告罗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负责清偿,双方另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张善海

审判员曾海丰

人民陪审员魏仁旺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肖子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