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6日夜1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到本村其叔父魏××家,推门入室,将魏××家屋内一头黄某公牛盗走,价值3800元。后赃物被失主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魏××的陈述,证人魏××、魏××、魏××、杜××等人的证言、物价鉴定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害人魏××已向侦查机关提出同被告人系亲属关系,且赃物已找回,不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的要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29日起至2009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00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