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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赫某与被告于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赫某(自然情况略)。

被告于某(自然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赫某与被告于某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凤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赫某诉称:我与被告是上下楼邻居,2012年5月29日被告无故在自己家屋内的自来水上水管处安装一阀门,截断通向我家的自来水通路,使我家至今无水可用,无法正常生活,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排除妨害,保障我家正常生活用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于某辩称:我给原告家停水,是因为原告家前些天跑水,把我家给泡了。原告所诉截断水的时间不对,不是2012年5月29日,那日全市停水,我是2012年5月30日截断的原告家用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某于2012年6月11日18时准时恢复原告家用水,并于2012年6月21前拆除安装在通往原告赫某家自来水上水管处的阀门。

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赫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王凤春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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