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付连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刘某(X年X月X日出生),婚后我与被告经常口角打架,我曾于2011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我与被告一直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刘某辩称,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刘某(X年X月X日出生),婚后原、被告经常口角打架,原告曾于2011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北票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分居。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郭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某(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刘某抚育。
三、被褥四套、毛巾被二个归原告郭某所有;双缸洗衣机一台、被褥一套、四组合家俱一套归被告刘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连成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