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姚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于2012年5月30日以其已与被告张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以其已与被告张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9元(已减半),由被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杨元军
人民陪审员黄金发
人民陪审员李某根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魏益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