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亚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乃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台商投资区望城县望城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达良,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职工,住所(略)。
上诉人安徽亚东药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安徽亚东药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贾乃军,被上诉人湖南天龙制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田达良、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安徽亚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X路,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在长沙市X路二段,原审被告所在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不属于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地域。上诉人提出的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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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朱曦
审判员许运清
审判员熊萍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谢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