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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杜某某伙同本村的王正见、杨帅伟、王瑞通(三人均另案处理)预谋后,窜至平煤集团朝川矿三井围墙处,四人翻墙进入院内,盗出长2.4米11#工字钢17根。案发后赃物被追回。经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89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证人李X华、丁X民、曹X昌、王X军、王X的证言汝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汝价证鉴(2010)X号鉴定结论书、物证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能积极代其缴纳罚金,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6日起至2010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常占伟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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