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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世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上海振城房地产实业公司房屋互易案
时间:2000-05-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民终字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世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华信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肖某,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华信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振城房地产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海南世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世达公司)、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赛格公司)为与上海振城房地产实业公司房屋互易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泸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00年2月23日书面通知世达公司和赛格公司,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世达公司、赛格公司收到上述通知后向本院书面申请减交、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研究,不同意世达公司、赛格公司提出的减交、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并于2000年3月23日以(2000)民终字第X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世达公司和赛格公司,限令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世达公司和赛格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胡仕浩

审判员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吴某芳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辛正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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