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葛x。
被告王x。
原告葛x与被告王x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葛x诉称,被告王x年8月与他人打架,原告在劝架时由被告误伤,为治伤原告花去大量医药费,事后被告暂无能力赔偿,后经双方友好协商被告认可应给付原告医药费31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付2500元,其余欠款被告推拖不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付清欠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x辩称,应给付原告医药费28500元属实,但自己经济确实困难暂无能力付清。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x年8月与他人发生打架事件,原告在劝架时由被告误伤,为治伤原告花去大量医药费,事后被告暂无能力赔偿,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被告认可应给付原告医药费31000元,并于2009年9月25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年内付清。此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给付2500元,其余欠款28500元被告至今未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被告为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将原告致伤后,双方就原告所花医药费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予给付。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给付原告葛x医药费285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5元,由原告葛x负担46元,被告王x负担5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桂伟
审判员刘保健
审判员邵心梅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申星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