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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王X申请执行王XX债务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刘X。

申请执行人王X。

被执行人王XX。

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XX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王XX的债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某、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XX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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