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X。
申请执行人王X。
被执行人王XX。
本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XX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王XX的债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某、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XX所有的二轮摩托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