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机关幼儿园教师,住(略)(国税局对面)。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郭凌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查明,被告于2011年3月26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口头约定在2011年年底前还清借款,若原告急需用钱,被告应提前归还,且被告承诺给予原告2分的月利率。2011年农历8月,原告因急需用钱,要求被告提前还款,被告借口没钱,分三次共偿还原告3900元。现原告急需资金筹建安置房,多次找被告还款无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本息40140.42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2年3月15日起计算20日之内还款10000元,2012年4月底还款5000元,2012年8月底还款10000元,2012年年前还款10000元,2013年每月支付5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为402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郭凌云
二O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