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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曾用名秦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11年8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永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永零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月12日在本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1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秦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东安往黄田某方向行驶,途经永州市X区X线2752公里加300米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周某乙驾驶的小车相撞。邵阳市中西结合医院血乙醇检验报告单检验结果,被告人秦某血乙醇浓度为122.5mg/dl。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证人周某乙、卿某某的证言;邵阳市中西结合医院血乙醇检验报告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秦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秦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又能积极履行罚金刑,故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某三某、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某第一、三某、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某元(略)。

(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衡陵

审判员谢亦鹃

人民陪审员夏纯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某

代理书记员谢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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