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AA,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邵阳县人,资兴地方电力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资兴市鲤鱼江供电公司院内。委托代理人黄守文,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AA,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长沙县人,居民,住资兴市鲤鱼江供电公司院内。原告向AA与被告涂A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某黄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AA及委托代理人黄守文,被告涂AA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的婚姻基础是建立在不牢固的基础上,双方都是再婚,再婚的时候都带了小孩。婚后家庭存在很多矛盾,原告将工资卡交给被告保管,原告的烟酒、人情往来等正常开支,都是原告退休后打工的收入开支的,但被告还没有好脸色给原告,现造成双方隔阂。原告的舅舅过世时,原告要回去,被告也没有好脸色,把一百元丢在车上就走。被告的女儿和原告的女儿都在一起生活,由于被告管钱不合理,引起摩擦。在原告向被告要钱,总是要不到的情况下,原告于2011年正月,就将自已工资卡拿回来,现原告每月给被告800元,付电费200元,原、被告自此没有正式同居生活了。家庭存款都在被告处,请求离婚时要求依法分割。现请求法院1、判某、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约5万元存款在被告处),各分一半;3、本案诉讼费依法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该主张,提供如下证据:为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社区证明,拟证明自已的身份、原、被告的婚姻关系、社区对原、被告调解的事实。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称:原被告虽系再婚,但也是经过慎重考虑的,婚后,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婚后家中没有存款,经济方面因为要供两个女儿读书及看病、生活、买保险等,所以家里没有什么存款。原告隔两年就回一次老家,被告都会拿2000至3000元给原告。原告要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的女儿现在结婚,原告要拿10万元给她,但因为家里没有存款,被告拿不出。现在工资卡也交给原告保管了。2006年4月,被告检查出患有糖尿病,现还在治疗中,为此,原告嫌弃被告。现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不是因为感情破裂,而是因为家庭经济,且被告有病,原告才嫌弃被告,现原告之女也打工了,被告之女今年下半年也毕业了,家庭经济将好转,被告的病也在治疗中,只要原、被告共同努力,就能搞好家庭,希望原告放弃离婚,请求法院判某准离婚。被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据为,“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拟证明自已患有有糖尿病。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用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案件事实:199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而同居生活,2003年10月18日,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与前妻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向晶,1994年离婚后跟随原告一起生活。被告与前夫X年X月X日生育一个女孩李露茜,被告离婚后与原告结婚,其女也跟随原、被告共同生活。一家四口,靠原告的工资和被告在超市打工的收入生活,现原告之女已大学毕业在打工,下半年将结婚,被告之女现在读大四,今年7月毕业。原、被告婚后生活,经济方面虽比较紧张,但双方为了家庭和子女的成长,原、被告均做出了艰辛的努力,夫妻关系也一直较好。但近二年,由于双方子女的成长,被告又患有糖尿病,且被告对原告关心、照顾也欠缺,双方因此而产生矛盾。2012年4月27日,原告遂以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虽系再婚,但双方为了家庭和子女的成长,均做出了艰辛的努力,夫妻关系也一直较好,现原、被告的二个子女均已成长,家庭经济也将好转,现只要被告多关心、照顾原告,双方多交流理解、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起诉离婚的证据不充分,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之规定,判某如下:不准原告向AA与被告涂AA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某,可在判某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某黄荣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廖发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