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1123号原告谭AA诉被告王A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谭A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资兴市美太厨柜店业主,住资兴市建材大市场内。委托代理人袁莉芳,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AA,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汩罗市人,居民,住资兴市建材大市场内。原告谭AA诉被告王A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人民陪审员袁春美、张碧清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AA及其委托代理人袁莉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AA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AA诉称,原、被告原都在资兴市建材市场内经营建材生意,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厨柜,但货款一直未结清。2010年2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货款欠条一份,嗣后被告一直未主动还款,现被告已无法联系,原告为此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10700元。被告王AA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是在资兴市建材市场经营建材生意,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厨柜,并向原告要求迟延付款。2010年2月12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支付货款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美太人民币壹万零柒佰圆整”,欠条出具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2011年11月16日,原告为此诉到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由被告书写的欠条一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从双方的屡次交易中体现,买卖合同已经成立。被告王AA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厨柜,尚欠原告货款10700元,被告并向原告出具了货款欠条一份,其依法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的义务,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AA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谭AA支付货款10700元。案件受理费6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8元,由被告王AA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伟人民陪审员袁春美人民陪审员张碧清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书记员廖发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