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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

被告:郭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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