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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业,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农民,住(略)。

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某诉称: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结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婚生女陈某。2002年2月经石峰区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陈某归谢某抚养。2011年2月陈某改名为谢某。因原告现已再婚并生育一小孩,经济条件十分困难,为给女儿一个较好的学习环境,要求变更小孩的抚养关系,由被告陈某直接抚养女儿谢某。

被告高伟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抚养女儿谢某。

经审理查明,原告谢某与被告陈某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1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陈某(2011年2月改名谢某)。2002年2月6日,原、被告双方在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谢某由原告谢某抚养。现原告谢某已再婚并生育一小孩,年仅四个月,经济困难,故原告起诉要求将女儿谢某变更由被告陈某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婚生女谢某变更由被告陈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艳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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