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邝某,又名邝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于某与被告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黄君其独任审判并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及被告邝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4月份原告于某与被告邝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9月30日在临武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未建立夫妻感情,也没有生小孩,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同时到法庭要求离婚。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于某与被告邝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原告于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君其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