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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陶某、杨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芙民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英,长沙市X区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陶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长初,长沙市三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陶某、杨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69元,减半收取1634.5元,由何某负担。

审判长郑某

人民陪审员李长松

人民陪审员高晓岚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吴芳宜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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