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被告汕头市吉利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司马浦大布下居委大树浦洋。
法定代表人连某某。
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现住(略),系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百通文具商行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吉利发实业有限公司、赵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