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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粟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常鼎民初字X号

原告粟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组。

委托代理人张XX,常德市X区蓝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盐田某X组。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粟XX与被告杨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粟XX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粟XX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在江苏打工认识后,于当年4月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经常吵嘴打架,结婚一年多原、被告只同居了7天,根本谈不上有夫妻感情,故请求离婚,请求法院允许。

被告杨XX辩称,原、被告性格不合是导致矛盾的主要原因,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粟XX与被告杨XX在江苏打工恋爱后,于2010年4月23日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结婚仅7天就吵架,后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分割。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粟XX与被告杨XX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粟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承国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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