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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晏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户籍为湖南省益阳市X区X路X巷X号,现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蒋某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1年11月12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晏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世辉

审判员刘安秋

审判员曹卫恩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袁孟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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