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益阳科力远电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易某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朱某与易某甲、益阳科力远电池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易某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易某甲已按协议内容履行部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科举
审判员何建新
代理审判员刘德林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邓国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