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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芦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被告邓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x,身份证号码:x。

原告刘XX诉被告邓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宁险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邓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刘XX由被告邓XX抚养,原告刘XX承担刘雨轩的生活费、医某、教育费至其年满18周某。其中,生活费每月700元,由原告刘XX在每月10日之前支付;医某、教育费凭票据由原告刘XX和被告邓茂英各承担一半。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刘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宁险爱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胡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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