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尹某与尹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尹XX。

申请执行人尹XX。

被执行人尹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日作出的(2006)郴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尹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XX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尹XX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尹XX的银行存款4629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德才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龙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