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2月17日被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2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确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某了本案。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甘素启、王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某终结。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9月,陈××为承揽打井凿井工程,找到确山县水利局水政监察队副队长(节水办副主任)被告人顾某办理《水井凿井资质证》,顾某在陈××不具备打凿井申报资质条件的情况下,超越职权,违规给陈××办理了《水井凿井资质证》。2011年4月份,陈××在不具备打井资质条件的情况下,利用顾某给其办理的《水井凿井资质证》承揽了普会寺乡X村南高庄打井工程,在施工中陈××没有严格按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施工操作规程,没有配备安全员及专业电工,从而导致2011年5月7日在凿井施工中发生一起触电安全责任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顾某的供述,证人荀某、刘某、韩××等人的证言,凿井资质证,鉴定结论,任职证明,相关文件,归案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顾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
被告人顾某对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某查明,2007年9月陈××为承揽打井凿井工程,找到确山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副队长(节水办副主任)被告人顾某办理《水井凿井资质证》,顾某在陈××不具备水井凿井申报资质条件,确山县水利局已停办凿井许可审某的情况下,超越职权,违规给陈××办理了《水井凿井资质证》。2011年4月份,陈××在不具备打井资质条件的情况下,利用顾某违规给其办理的《水井凿井资质证》承揽了普会寺乡X村南高庄打井工程,在施工中没有严格按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及拖工操作规程,没有配备安全员及专业电工,从而导致2011年5月7日,在凿井施工中发生一起触电安全责任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证实:我从2008年任确山县水利局节水办主任至今。县水利局节水办的工作职责是管理水资源,收取水资源费,节约用水,计划用水。2004年以前节水办有发放凿井资质证书职责,也办理过,2004年以后停止办理了。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根据该法的有关规定,原河南省《水井凿井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不在行政许可法划定的范围在内。2005年3月,省政府优化办下达了“关于公布省级证照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又进行了进一步确认。为此,河南省水利厅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了对水利凿井企业施工资质的办理,统一由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某办理。2008年以前节水办没有主任,连我在内某几个副主任,我负责工作,但节水办的法人代表一直是我。副主任顾某,带队下去收取水资源费。2011年刘某属顾某的队员。节水办2002年到2007年的分管副局长是王建华,2007年到现在是副局长王××。办理凿井资质证在2004年以前都是分管副局长负责,各队下去收取水资源费遇到需要办理资质证时,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各队队长到农水办领证,直接办理。办理凿井资质证按照规定得写出申请,其他需要提供什么材料以及办理的程序我不清楚。办理凿井资质证按规定得审某,但实际操作中好些备案材料和审某手续都没有。2004年以后节水办按上面要求停止办理凿井资质证业务我给节水办的全体人员讲过,在收取水资源费当中查处的没有资质打井的情况他们各队没有给我汇报过,我也不知道。2004年以来顾某没有找我审某过水井资质证,我也没有给过顾某空白的水井资质证。
2、证人刘某证实:我从2007年元月份在节水办上班,一直都跟着副主任兼中队长顾某工作。平时都是下乡收水资源费。没有人给我说过从2004年凿井资质证就已经停办了。办理凿井资质证的程序、提交哪些材料我不清楚。办理凿井资质证都是由中队长领证、办理。2007年以来经我手填写过一次陈××的凿井资质证,当时我们中队长顾某拿了一张某有局里公章的空白凿井资质证让我给填一下,我在我们局一楼最西边的办公室里填写的,资质证上的名字、内某、发证日期及有效时间都是顾某提供的,填的名字是陈××,填完之后顾某长就拿走了。我没有问过她,陈××具备不具备凿井资质是顾某长的工作,是她审某的事情。向我出示的河南省水利厅《水井凿井资质证》(发证日期2007年9月,有效期至2012年9月,编号012,负责人:陈××,井队性质:个体),是当时我填的那个证。
3、证人王××证实:我于2007年3月调任确山县水利局任副局长,2007年5月份分管水政,水政包扩节水办。之前是王建华分管这项工作。节水办共有40人,主任是李××,其中一名副主任顾某带队下去收取水资源费,40人分为三个队。2011年顾某带一队。2011年刘某是顾某的队员,从我分管这项工作刘某一直跟着顾某干,顾某也一直是队长,各队队员一年一调整。节水办人员代行水政监察工作,查处违法水事案件。凿井资质证书的发放在我分管之前节水办有这个职责,办理过。2004年以后停止办理了。我们平时对全县境内某打井凿井资质证书打井的单位按要求应该制止取缔,申请法院执行。河南省水利厅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了对水井凿井企业施工资质的办理。驻马店市水利局文件《关于印发驻马店水井凿井资质考核发证办法(试行)的通知》驻水农[2006]X号)试行一年,2007年4月17日作废了。确山县节水约用水办公室业务范围在审某中没有审某掉。从我管这项工作以来,也确实没有人申请办理过凿井资质证。因为这项工作已经停止了。顾某和刘某都没有找我给别人申请、审某过凿井资质证,我也没给过顾某空白的凿井资质证书。向我出示的河南省水利厅《水井凿井资质证》(发证日期2007年9月,有效期至2012年9月,编号012,负责人:陈××,井队性质:个体)我没见过,没有经过我审某。这个证是过去的老证,2004年以后省厅停发了以后就不再使用了。现在所有证及档案材料由会计王育敏保管,至于这个证怎么来的我不知道。办理凿井资质证按照规定我知道应该提交申请、填写《凿井资质申报表》、审某、审某合格后批准发证,按规定得审某、备案。
4、证人韩××证实:我从2007年1月任普会寺乡乡长,2011年11月任该乡党委书记至今。我是在双河乡工作时认识陈××的,当时他在双河乡修桥。2011年三四月份,乡党委政府应群众迫切要求,决定在我们乡X村打四个大眼井,其中包括南高庄打的这眼井,当时想着一是解决村民抗旱用水,二是满足人畜饮水。刚开始是马沟村王庄先打的井,后来我就按排乡X乡长尚红军,按照乡X村王庄签订的合同内某与陈××签订了南高庄打井施工合同,签合同时,我当时有事不在乡X乡长和在合同上签的字。我看过陈××的打井资质证,我过去在水利局干过,知道打井得有资质,所以我看他有资质才让他承包樊店村打井施工工程的。我当时只是看了看,没有到水利局审某他的打井凿井资质的真伪。陈××在我乡X村南高庄打井这项工作分管领导是副乡X乡农业服务中心负责监管,具体由乡农业服务中心的陈连启负责。农业服务中心有具体分工,具体有分管副乡长尚红军和农业服务中心主任协某进行分工,分工后报党委同意。2011年4月份陈××在南高庄打井施工中的安全应由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陈连启负责监督施工安全。陈××在樊店村X乡长和陈连启去检查过,主要给我汇报过工程质量及施工进度。我要求他们在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的检查,防止事故的发生。
5、证人陈××、尚××军、方××生证实的主要内某与证人韩××证实的内某基本一致。
6、证人陈××证实:我的打井资质证是在2007年找确山县水利局的顾某办理的,我原来跟别人打过井,平时找活到水利局,并且县节水办收取水资源费,时间长了就认识她了。2007年我想自己承包工程,因自己打井得办打井资质证,所以有一天我到水利局找到顾某说想办一个打井资质证,顾某说中,等几天办好后让我去拿,几天后我去找她,她在一楼办公室把办好的证给我了。办证也没有让我提交啥材料。打井施工队没有专业技术人员,都是农民。也不具备啥条件,只办个证就可以打井。打井的人员是通过刘某华联系的。在樊店村南高庄打井时施工队没有配置安全员,也没有专业电工,也没制定书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只是在一块说说。我们打井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划警戒线。施工过程中尚乡长和陈连启去检查过施工质量和进度,没有过问过安全问题,也没有提出过改正意见。
7、证人张××证实:2011年4月份的时候,张某祥对我说在普会寺南高庄有一个打井的活,让我去干,说是任店镇陈××包的活。由我和张某祥、张某、刘某华四个人打这口井。我没有关于打井的专业证书,他们三个有没有我不清楚,打大口径的井我认为不需要啥技术,注意安全、讲究质量就行了。
8、证人刘某证实:我是2011年过完年跟着陈××干打井的活,主要是挖土方。高庄打井工程申请临时用电是老板安排我去的,当时是我和高××两个人去的。供电所的三个人去接的电,我和高××也帮忙拉线。施工过程中,我们没有随意拉动电线,供电所怎样铺的,我们没有动。事故发生时,我在井口边操作提升机,高××转运提上来的土,另外两人在井下挖土,高××拉一车土(四轮车带斗)去倒土时,我看下面料袋装满土了,操作提升机时,发现没电了。我以为是停电了,随后发现远处的高保双手放在车斗上姿势不正常,另外一名工友立即跑到变压器下面的房间里把闸刀拉下,高××就倒在地上。我就赶紧打120急救,并给高××作人工呼吸,按压胸部,120急救医生去后,抢救后宣布死亡,没有往医院拉。我也不懂电,供电所的怎样指挥我们就怎样干。
9、被告人顾某供述:我现任确山县水利局节水办公室副主任兼水政监察队中队长。我的工作职责是水行政执法,具体是水行政收费、办理取水许可证,原来还办理过凿井资质证。我们的日常工作依据水行政法律法规。确山县水利局节水办公室设主任一人,三个副主任。主任李××,副主任我、黄某、刘某。节水办也就是水政监察队,也分为三个中队,中队长每年一选,2011年的中队长分别是李斌、周某和我。我从2005年以后到现在一直是中队长。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水井凿井资质证得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提出相关材料,由我们进行审某报批。一般程序是报节水办主任和分管副局长审某。我在实际工作中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申请人办理水井凿井资质证应该向我们提供过去施工的相关材料、打井记录、技术人员名单以及申请书。确山县X村的陈××我认识。陈××找我办理过凿井资质证书。原来陈××一直在打井,我们在执法过程中也碰到过他打井,当时他没有打井资质证,我们就要求他办理。2007年他找到我要求办证,我考虑到他打过井,够条件,我就拿了份盖有水利局公章的空白凿井资质证,就安排我的手下工作人员刘某给他办理。资质证的内某都是由刘某填写的。我不清楚从2004年水利局已经停办了水井凿井资质证,改由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某对全省水井施工单位统一实行资质等级评估认定这个规定。2011年5月7日陈××打井施工队在普会寺乡X村打井施工中造成一人死亡的事出事时我不知道,在确山县X组调查这个事故时我才知道。2007年在给陈××办证时,那时单位管理比较混乱,我本人在认识上也没有到位,造成了违规办证。
10、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事故现场及尸检情况。
11、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尸检)字[2011]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高××系受电击而死亡。
12、协某、收条证实,普会寺乡人民政府与高建鹏(高××之子)就高××死亡一事达成协某,协某内某:由普会寺乡人民政府暂时垫付全部赔偿金18万元人民币。赔偿金高建鹏已全部收到。
13、确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确安监管[2011]X号文件载明:事故调查组关于普会寺乡X村“5.7”凿井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确山县水利局节水办违规为陈××办理水井凿井资质证,使普会寺乡政府人员误认为其有水井凿井资质,签署施工合同,与该事故发生有一定关系。
14、确山县人民政府确政文[2011]X号文件载明:确山县X乡X村“5.7”凿井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同意调查组对事故性质的认定、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15、打井工程合同书证实陈××与确山县X乡人民政府签订的南高庄打井工程合同书的情况。
16、确山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业务范围: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实现节约用水,水资源费征收,取水许可制度和实施,凿井许可的审某等。
17、水井凿井资质证:陈××水井凿井资质证,发证日期2007年9月,有效期2012年9月,承担水井凿井范围确山县境内。
18、水井凿井资质申报流程:水井凿井资质办事程序:1、提交申请;2、填写凿井资质申请表;3、审某;4、批准发证。
19、确山县水利局确水[2007]X号文件载明:王××负责水利执法,分管节水办、水政监察,王建华协某节水办。
20、确山县水利局确水字[1999]X号文件载明:顾某于1999年4月任水利监察大队副队长。
21、河南省水利厅豫水农字(1996)X号文件及附件载明: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河南省《水井凿井资质证》制度,并规定了各级水井凿井资质证申报条件。
22、河南省水井供技术协某文件、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评估认定管理办法(2007年5月31日)规定: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某负责全省水井施工单位的行业管理,对全省水井施工单位实行资质等级评估、认定行业管理制度。
23、确山县水利局出具证明证实:确山县节水办公室代行行政监察大队职责:管理和保护水资源,实现节约用水;水资源征收;取水许可制度和实施;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的管理。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原河南省《水井凿井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不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范围内。2005年3月,省政府优化办下达了关于公布省级证照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又进行了确认。河南省水利厅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了对水井凿井企业施工资质的办理,同时也不再向市、县水利部门下发印有河南省水利厅制的水井凿井资质证书,县水利局随即停办了此项业务。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关于筹备成立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某的批复》文件精神,《水井凿井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河南省水井供技术协某统一办理。从2004年7月1日起至今,县水利局从未收到陈××申请办理丙级凿井资质等级证书的任何备案材料。
24、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驻检司鉴(2011)X号文检鉴定书鉴定结论为,2011年8月12日,确山县人民检察院送检的一本水井资质证内某写的黑色字迹与所送刘某的文字样本字迹是同一人书写。
25、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证实了被告人顾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系在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超越职务范围给不具备打井资质的陈天办成理了《凿井资质证》,导致陈××在持证凿井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致一人死亡,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本院审某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某长贾新生
审某员路盛平
审某员王守军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林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