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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正湘棉业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常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第三人)常德市正湘棉业有限公司。地址:西洞庭管理区X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执行人罗某。

委托代理人郑维民,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

被执行人潘某。

申请复议人常德市正湘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湘棉业)不服武陵区人民法院(2012)武执异字第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陵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定申请执行人正湘棉业还有工程款应支付给李某。2011年3月27日,武陵区人民法院向正湘棉业送达协助履行通知书,要求正湘棉业支付李某所赊购的钢材款及利息共计37万元。2011年12月20日,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执字第X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一、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罗某履行你对被执行人所付到期债务370000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履行。2011年12月28日,正湘棉业向武陵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称正湘棉业不差李某、潘某一分钱,不存在任何到期债权。2012年1月13日,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执字第6-X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第三人正湘棉业、毛国庆的银行存款370000元。2012年1月16日,武陵区人民法院扣划正湘棉业银行存款37万元。2012年2月13日,正湘棉业向武陵区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武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武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驳回正湘棉业的异议申请。正湘棉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另查明,2012年6月13日,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武执异字第3-X号执行裁定,裁定,撤销(2012)武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同日,武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武执字第6-X号裁定,裁定:撤销(2011)武执字第X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本院认为,武陵区人民法院已经自行撤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和执行异议裁定,正湘棉业的复议申请已经没有审查的内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晋

代理审判员孙智勇

代理审判员罗某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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