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申请执行人溆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武某、李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经审查本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某、李某已履行应尽的义务。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溆非诉行查第X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向丽玲
审判员邹生友
审判员舒志强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张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