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谢玲,双峰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邓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双峰县X乡X村X组。
委托代理人胡超汉,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杜江永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邓某于2003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10月28日在石牛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结婚后,原告靠算命所得的收入来维持家庭开支,被告负责照顾原告的生活起居,因家庭琐事,原、被告间常有争吵。2011年11月13日中午,原、被正在吃饭,来了两个男子到原告家,其中一个男子自称被告邓某是他的堂客,已有三年时间了,原告罗某便与那男子发生了争执,因这事,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二、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海尔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液化器灶具一个、21寸康佳彩电一台归被告邓某所有,由其自行带回(上述财产邓某现已带回);
三、原告罗某在2012年3月31日前给付被告邓某生活帮助费19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罗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杜江永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黄燕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