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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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二初字第2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

被告邹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王某珊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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