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女。
被告邹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王某珊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