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6月16日登记结婚,2001年4月24日婚生女孩孙某婷,2007年12月5日婚生男孩孙某斌。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导致感情不和,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小孩孙某婷、孙某斌由原告孙某抚养成年,原告孙某自愿承担婚生小孩抚养费,被告刘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
三、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彩色电视一台、空调一台、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摩托车一台、家俱一套等归原告孙某所有,原、被告个人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
四、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与承担;
五、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孙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学军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