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44岁。2010年1月30日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假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西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30日10时许,洛阳市公安局民警在洛龙区欣达市场门前当场抓获正在出售发票的被告人赵某某,并从其随身携带的书包中查获各类发票37本,共计1850份。后经洛阳市国税局、洛阳市地税局鉴定,被查获的发票均为假发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自2005年在关林市场卖水果至今。2010年元月10日左右,以一本20元的价格购买了37本非法制造的商业餐饮发票;2010年1月30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关林市场销售非法制造的商业餐饮发票时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当场扣押1850份非法制造的商业服务业发票,其中服务业发票50元版195份、100元版150份、200元版149份、500元版195份;服务业万元版13份、商业万元版150份、千元版100份;商业定额50元版398份、100元版150份、200元版50份、500元版300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假发票照片,抓获经过,洛阳市p河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出售非法制造的假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案件审理中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30日起至2013年1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天才
审判员:段巧枝
代审判员:韩智海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