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现羁押在XX看守所。
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于2011年X月X日作出(2011)X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罗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违规指挥工人进行施工作业,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其所在公司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罗某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宇红
代理审判员王雪枫
代理审判员张鹏
二○一二年X月X日
书记员张乾雷